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
,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
、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建
築行為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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