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聯席會議主席依聯席審議方式,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或直轄市、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
  召集人共同擔任之。
  前項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
  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副召集人代理
  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或專案小組未置副召集人者,由各該委員
  會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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