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認為聲請或移送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
  諭知其期間。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一、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者。
  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
  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
  五、時效已完成者。
  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重複移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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