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
  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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