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 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