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
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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