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 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及 聲請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之人員予以覆判,並為此目的委託代理 人到場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