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
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及
聲請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之人員予以覆判,並為此目的委託代理
人到場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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