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數國請求
  一、被請求國於接獲締約之他方與其他一國或數國對同一人犯就同一犯
      罪行為或不同之犯罪行為請求引渡時,為決定解交予其中何一請求
      國,決定時得考慮有關因素,包括:
    (一)犯罪行為地;
    (二)如數請求國因不同之犯罪行為而請求引渡時,則考慮犯罪行為
          之嚴重程度;
    (三)數請求國間再行引渡之可行性;
    (四)數請求國提出請求之先後次序。
  二、但無論如何,應以簽有引渡條約之請求國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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