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期九年,並得連選,但第一次選舉選出之法官中,五人任期應為 三年,另五人為六年。 上述初期法官,任期孰為三年孰為六年,應於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由秘 書長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法官在其後任接替前,應繼續行使其職務,雖經接替,仍應結束其已開 始辦理之案件。 法官辭職時應將辭職書致送法院院長轉知秘書長。轉知後,該法官之一 席即行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