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使館館長依照接受國應予劃一適用之通行慣例。在呈遞國書後或在
      向接受國外交部或另經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達並將所奉國書正式副
      本送交後,即視為已在接受國內開始執行職務。
  二、呈遞國書或遞送國書正式副本之次第依使館館長到達之日期及時間
      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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