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礁層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一、締約任何一方得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滿五年後隨時書面通知聯合國
      祕書長請求修改本公約。
  二、對於此項請求應採何種步驟,由聯合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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