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除役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
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
軍管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
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
備役除役者,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
層報國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團管區檢討逕予除役,並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
核備。
前項除役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
預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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