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除役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
      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
      軍管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
      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
      備役除役者,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
      層報國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團管區檢討逕予除役,並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
      核備。
  前項除役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
  預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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