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與代理國庫之中央銀行,應就委託付理國庫之雙方權利義務,訂
  立契約,先以草約呈經行政院核准,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
  份分存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另一份呈送行政院備案。
  中央銀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業務,應訂立契
  約,先以草約送經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
  分存中央銀及受委託之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另一份送財政部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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