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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嚴格依照法令規定,公正處理其承辦案 件,不得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令,或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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