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自
  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按第七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於一月內歸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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