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豋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左
  列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異動通知。
  一、財產增加單。
  二、財產移動單。
  三、財產保養單。
  四、財產減損單。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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