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訂約權利金之數額,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公開招標者,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一乘以委託經營
      年數之金額及委託經營期間、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折舊總額
      ,作為訂約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收取之。
  二、專案核准者,以前款底價計算標準之一.二倍收取之。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屬未登記者,其訂約權利金底價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
  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之標準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折舊總額,係委託經營之各項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
  備之年折舊額乘以剩餘耐用年數之總額,但剩餘耐用年數不得超過委託
  經營期間。
  第一項訂約權利金得分期繳交,應於簽約前繳交四成以上,餘額加計百
  分之十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於簽約後每第六月最後
  一日前向委託機關繳交;受託人逾期未繳交,經委託機關限期催繳仍不
  繳交時,委託機關得再限期受託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
  。
  前項分期繳款方式,應於公開招標時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