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 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一、將新增第六條之一規範之對象一併納入現行辦法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