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
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將新增第六條之一規範之對象一併納入現行辦法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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