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幼稚園園長應辦理教師登記,並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用之: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各級師範校院各系科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
      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
      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
      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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