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國(省)立學校
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
由縣(市)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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