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
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條
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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