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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要保學校如超逾前條規定期限三十日始予辦理 加保者,除一律應溯自到職之日起補繳保險費外,要保學校之遲延責任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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