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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