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 別依次遞補: 一、其隸屬之律師公會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撤銷律師登錄或退出原隸屬公會而未加入其他公會者。 三、辭職或被罷免者。 四、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之懲戒處分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