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仲裁機構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
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