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
  斷。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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