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
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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