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262
人,瀏覽人次:
95427319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 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