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應自計畫書所訂計畫完成之日起,開始分期攤還配
  合款。攤還期限以兩年為限,情況特殊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五
  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