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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應自計畫書所訂計畫完成之日起,開始分期攤還配 合款。攤還期限以兩年為限,情況特殊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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