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時或終止租約後一個月內,清除基地上之動產,逾 期未清除者工業局得逕予處理,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基地上之廢棄物,承租人應於前項期間內負責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出 租人得代為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