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時或終止租約後一個月內,清除基地上之動產,逾
  期未清除者工業局得逕予處理,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基地上之廢棄物,承租人應於前項期間內負責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出
  租人得代為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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