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條之申報期限如下: 一、工廠應於每年年底九十日前提出未來一年預定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 度預計申報。 二、工廠應於每年年初六十日內提出上年度實際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度 實績申報。 已依規定提出申報者,如有更正,應重新申報。 第一項各種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