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前四條之申報期限如下:
  一、工廠應於每年年底九十日前提出未來一年預定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
      度預計申報。
  二、工廠應於每年年初六十日內提出上年度實際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度
      實績申報。
  已依規定提出申報者,如有更正,應重新申報。
  第一項各種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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