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 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 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 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