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標準,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應釐定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
          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存,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個人資料檔案儲存在個人電腦硬式磁碟機上者,資料保有單位
          應在該個人電腦設置開機密碼、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及相關安全
          措施。
    (三)非經允准不得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顯
          示畫面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
          或更正是否與原檔案相符。
    (二)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
          ,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資料保有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
          ,於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並應注意資料之備份及相關安全
          措施。
    (二)非有必要,不得任意移動電腦設備。
    (三)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
          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
          ,以利管理。
    (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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