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
一、由於居民疏散與安置計畫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由地方政府辦理,非屬蓄
    水建造物所應建立之資料,故刪除現行第三款規定。
二、現行第四款變更款次為修正條文第三款,並明定人力、材料及機具動
    員計畫係指蓄水建造物搶修險事宜。
三、現行第五款變更款次為修正條文第四款,並增訂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
    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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