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其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應通知再生水經
營業限期改正。再生水經營業於期限內改正後,應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
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立法理由〕
規定查驗缺失之補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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