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
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
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
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照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及財政部所屬金
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二項增訂受考人提
出申復之受理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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