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漁船意外事故之額外補充油量,由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參照
  有關標準依實核配。
  統籌代購之漁會得視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格式填製申請書(格式四)向配
  油單位預購所屬漁船平均十五天所需補充油之存量。但其申購次數以一
  次為限,並不得超過漁會現有儲油槽之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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