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意外事故之額外補充油量,由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參照 有關標準依實核配。 統籌代購之漁會得視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格式填製申請書(格式四)向配 油單位預購所屬漁船平均十五天所需補充油之存量。但其申購次數以一 次為限,並不得超過漁會現有儲油槽之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