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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 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 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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