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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 績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 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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