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
  績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
  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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