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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 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之技術特性、數 量及電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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