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人員外,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執勤員工,應由各
機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
二、須於區內居住之商務人士,應由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填具人員臨時或
短期入出許可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二),並檢附相關業務
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報請管理機關審
核同意,同時取得人員臨時或短期入出許可證。
三、其他基於業務需要、安全維護等正當事由,須於區內居住者,由各
機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始
得在區內居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