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人員外,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執勤員工,應由各
      機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
  二、須於區內居住之商務人士,應由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填具人員臨時或
      短期入出許可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二),並檢附相關業務
      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報請管理機關審
      核同意,同時取得人員臨時或短期入出許可證。
  三、其他基於業務需要、安全維護等正當事由,須於區內居住者,由各
      機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始
      得在區內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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