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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 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始能繼續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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