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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僅得從事經核准之飛行訓練活動與試飛、故障維護及 運渡等飛行活動。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時,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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