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中程序:
一、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規定:
(一)根據最新天氣測報資料,如已知目的地機場及其備用機場在預計
到達時間,天氣未達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者,應中止向該目的地機
場飛航。
(二)除緊急情況外,如天氣未達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應中止進場及
降落。
二、飛航中,駕駛員應依規定之程序,作氣象觀察及報告。
三、飛航中,如遭非天氣因素所導致之危險情況,駕駛員應即向有關單
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四、飛航組員工作席位規定:
(一)起飛、降落時,每一位飛航組員應各就其飛航工作席位。
(二)在航路上每一飛航組員應各就其工作席位,除工作或生理上之需
要外,不得離開。
(三)飛航組員位於工作席位時,應繫安全帶,起飛、降落時應繫肩帶
。駕駛席位以外之飛航組員,如肩帶會影響其工作,得於起飛、
降落時不繫肩帶,但仍應繫安全帶。
(四)飛航組員位於工作席位時,不得閱讀與該次飛航無關之書籍報刊
。
(五)航空器使用人如須發出有關改變操作飛航計畫之飛航指示,應儘
可能先與航管單位協調。
五、儀器飛航程序:
(一)航空器之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分類設計之儀器進場程序,應經民
用航空局核准及發布後,始得實施。
(二)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之航空器,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
所核准之儀器進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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