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起至調查終止,飛安會為調查之必 要,應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其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通 話記錄器及其他有助於鑑定事故原因之證據。 航空器事故現瑒之有關機關應協助飛安會封鎖現場,並就前項證據展開 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之工作。遇有可能影響證據保存之顧慮時,應 以照相、繪圖、標誌及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