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自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起至調查終止,飛安會為調查之必
  要,應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其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通
  話記錄器及其他有助於鑑定事故原因之證據。
  航空器事故現瑒之有關機關應協助飛安會封鎖現場,並就前項證據展開
  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之工作。遇有可能影響證據保存之顧慮時,應
  以照相、繪圖、標誌及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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