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
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
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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