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海岸巡防機關、地方政府或其他運安會認為適
當且受委託之民間業者於調查期間,得按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採取空中監測
、攝影等措施,並將蒐集之資訊儘速通報運安會。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爰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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