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
  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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