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 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 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