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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機關應用電腦之作業績效,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書面查核,每年一次 ,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 提供受查單位參考改進,並送請其監督機關作為年度考核考成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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