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使用者應維護合格犬之身體清潔與遵守防疫、公共衛生及其他相關規定,
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之指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條增列合格犬等相關規定,酌修並精準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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