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
,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
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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